对于风险投资或创业投资,国家近年来的税收支持力度不可谓不大。如2018年《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文将原试点政策全面推广至全国施行,对于符合条件的投资,可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在税收支持的同时,这个行业还有一个天生的税务难题。如朋友咨询,其创投公司成立后近年来先后投资了10个项目,其中一个项目实现了成功上市,其余9个项目基本都是亏损,有的是潜亏,有的虽然没有亏损但投资无法退出,也有向法院申请破产的。目前已经上市的投资项目股票过了限售期,可以减持套现,实现投资的收回。但问题是,如果目前减持套现,该项目会实现较大的盈利,但亏损的项目基本是潜在亏损,目前投资损失的确认条件还没有达到,企业目前需要缴纳一大笔企业所得税,而在以后亏损的项目得以确认亏损后,如果企业没有盈利的项目,该亏损就无法得到弥补。也就是,前期盈利的项目先交税,后期的亏损无法弥补。
造成这个问题的原因是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的亏损只能用以后期间的盈利来弥补,且有一定的期限限制,一般是五年。也就是只能向后弥补。网上搜了下,《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所得税会计》规定了,本期的应税亏损可以用来追溯期内已经缴付的税款,或者减少或抵消将来未交税款,也就是可以向前追溯或向后结转。也有网友说:“实践中,各国采用的亏损弥补方法主要有两类:一类是既可以转回又可以结转。如美国规定,公司当年的净亏损可以回转到过去3年的利润补偿,即本年亏损可从过去3年的应税所得中扣除。如果过去3年的利润仍不足以弥补,不足部分还可结转到未来15年的利润中弥补。英国、德国、法国、荷兰、日本等国都有类似规定。另一类是只可以结转不可以回转。如韩国、意大利等国规定发生的亏损只允许向以后年度结转而不许向以前年度回转。”看来我国是后一类的处理方法。
目前,我国的创投企业实现投资退出最有效的途径是IPO上市,投资一大推项目很可能都亏损或无法退出投资,但一旦有一个项目成功IPO就够了。朋友感慨,现在做IPO投资,企业所得税最大的问题是在单个项目获利、其他项目浮亏时无法预提亏损。上述问题在目前的企业所得税法下是无法解决的。
作者:姜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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